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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其一,即使道德错误是个事实,但是其他类型的事实并不能导致权利被剥夺,而只有此类事实才会产生这个效果,因此剥夺最多只是丧失的特殊情形。

包括社会工作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不仅成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社区的重要手段,也将成为社区自治的重要手段。又如家族法兴起于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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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基层治理重心在社区,我国应当将社会治理所需求的人财物下沉到基层,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的权责利统一,充分调动不同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如果说传统封建帝制时期是受特定条件和环境限制的低层次自发性自治,那么清朝末期乡村自治改革则是受到西方影响以及内生发展需求在国家引导下走向自治现代化方向的一种改革与探索。同样,也就不难理解2018年新近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及在律师事务所等民营企事业单位普遍组建党支部等历史缘起及其重大意义。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农村经历了人民公社解体、乡级政权重建以及村级自治不断发展的三个时期。某种意义上说,在社会转型期,居(村)委会除了承担基层自治功能外,更多通过加强基层党建以此组织和引领基层治理改革,以及弥补基层社区尤其农村空心化等问题,在某些方面具有新老组织转型特点。

这也是基层社区治理的发展趋势。[12] 萧放:《老人制度与基层社会治理---从教民榜文看明代的乡治方略》,《社会治理》2015年第3期。与此同时,这显然也是远超过目前正常状态的程度,所以这同时也满足了严格意义上的人类改进的概念要求,不是吗? 对此,笔者并不否认,而且举双手赞成。

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即使可以采取后果主义,就会如卡姆所说的那样,人类改进在结果上的好处明显更大,那么相关争论已经到此结束了。一方面,由于每个人所拥有的地位和财富是不一样的,所以在改进能力上也会明显不同。这一点进一步说明,人类改进的反对者会坚持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主张:在治疗(therapy)和改进(enhancement)之间一定存在着明确的性质区别。[40]所有的社会正义的理论,无论它们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区别,在起点上或罗尔斯所说的社会基本善上(primary social goods)都应该是平等的,否则这将会导致某些人非因为自己的原因而处于社会的不利地位,这不再是个满足基本正义要求的社群。

其中,定制婴儿非常明显与改进范围有关,为避免改进造成对孩子未来生活决定权的侵害,人类改进的支持者一般都会同意一种关于改进范围上的特定主张:这被叫作全目的手段式改进或通用性改进(general-purpose means),或者说,这是一种适用于各种可能的合理生活计划之能力的人类改进。总之,基因技术,不应当被用于制造当今时代的超人,但这并不妨碍它正在被用于制造在古人看来的超人,因为他只是今天的平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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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道德责任而言,哈贝马斯给出了可能是最有力的论证。虽然孩子未来生活的自我选择权容易被驳回,但是他所拥有的自我决定权就必须获得重视,这可能带来道德责任与社会正义的两个批评。反过来讲,如果基因编辑导致未来的生活更糟,那么基因编辑就缺乏被视为改进的理由,而成为对被改进者未来生活的一种损害。打着优生学旗号的纳粹德国,就是这个可怕结果的集中体现。

于是,为避免刚才这些道德难题的困扰,人类改进的支持者,最终却注定会走向自己的反面,被迫支持另一种形式的允许治疗、但不允许改进的结论。这个担心并不来自于人类改进,而是来自政府主导的部分。由于刚才这些讨论,作为文章焦点的人类改进,不再是上一节中那个比较宽泛的定义,而是一个更窄的定义(狭义):出于非治疗的目的,将人类做超出正常状态的改进。不过,这仍然很难被看成是改进,因为这蕴含着这个看法:在那种技术条件下,200岁、免于癌症困扰、爱因斯坦的智商,是正常的状态。

但仅就赛先生而言,它的正当性仅来自历史的原因吗?显然并非如此,否则大国崛起之后,就有了放弃科学和民主的理由。于是,任何支持替换做法的主张者,其实在一开始就是基因编辑技术的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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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然而,这种较弱的理解方式其实没有什么讨论的前途。[14]如果说从统计学上来计算人类在身心两个方面的平均值并不是难事,但是这个平均值是不是就等于正常状态,则需要借助某些规范性的标准来获得支持,这些标准可能是历史的、社会的,也可能是文化的。

另一方面,一旦允许人类改进,这势必将会与治疗共同争夺医疗资源,在医疗资源给定的条件下,这当然会影响到对患者的救治,因此对这些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符合逻辑的结果是,为了避免这个责任,也可能为孩子的未来生活着想,父母将一股脑地同意改进。二、治疗与改进的区别 关于人类改进的讨论,一开始都要处理一个被普遍接受的道德直觉:无论是人类改进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基本上都会认同以基因编辑的方式来进行治疗之做法的正当性。同时,由于出生这件事情是不可逆转的,所以即使一个人因为某些原因痛恨自己的出生,但是也不能因为这些原因而产生逆转的结果,所以出生本身很难成为道德评价的对象。摘要:  虽然将基因编辑技术适用于人类自身,会带来智力、身体等方面的显著改善,但这种做法仍存在着激烈的争议。如果不是这样,在治疗和改进之间就将没有区别,或者这个区别只是程度上的,那么对基因治疗的肯定和支持,就会自动蕴含着承认人类改进之正当性的结论。

将处于正常状态的人的能力提升到更佳的程度,这就是改进。然而,一旦将定制者由父母转变为政府,就会引发另外的难题,从而使得政府主导的改进仍有可能变得更坏。

因此,反对理由必然是道德性的,这也意味着无法透过成本—效益分析的方式来评估支持和反对的意见,它最多只是用来支持决策的辅助性理由而已,所以就迫切需要提供一种道德上的或者价值上的论证。另一方面,如果反对意见是,获得改进者A的出生等同于未获得改进者B的死亡,所以这应该被反对。

[19]Joel Feinberg, The Childs Right to an Open Future, in Joel Feinberg, Freedom Fulfillment: Philosophical Essay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77-78. [20]对生命的问题而言,道德评价主要跟出生的方式不出生(堕胎)和死亡这些事情有关,而与出生本身没什么关系。所以,人类改进的反对者,并不反对以基因编辑的手段,将不正常的状态做正常状态的修补,如果这是一种改进的话,那么他们同样会支持。

[44]虽然在概念层面,他们依然会主张治疗和改进的区别是程度上的或者他们之间无法完全相互排斥,但是他们还是得接受这之间的确还是存在区别的,尽管这个区别并不清楚。与此同时,它们还要遭受社会正义标准的检验,如果基因编辑还导致了社会分配上的不公平,那么它就会受面临社会正义的挑战。这表明,科学和科技[5]的正当性,一定还来自别的根据,这就是它对于我们生活的全面改进。这是因为,基因编辑之所以被视为一种改进,一定是为了使得被改进者未来有能力过上一种更好的生活。

[27]然而,这同时也表明,这些道德恶害其实并不必然或者完全来自人类改进,而是来自或部分来自自由竞争的市场性缺陷。第二,在组织形式上,旧的优生学表现为政府(和社会)的整体式运动。

显然,治疗与改进的界限就在于正常状态(normality)这件事情,它也决定了相关行动是不是出于治疗的目的。但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或技术条件之下,人们还是能够知道那个正常状态是什么样的。

F. M. Kamm, Creation and Abortion: A Study in Moral and Legal Philosoph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21]Derek Parfit, Reasons and Persons, Clarendon Press, 1984, pp.202-204. [22]Jurgen Habermas, The Future of Human Nature, Polity Press, 2003, pp.81-82. [23]Neil Levy, There maybe Costs to Falling to Enhance, as well as Enhancing13 American Journal of Bioethics, 38-39(2013). [24]也有作者称之为适度改进(moderate enhancement)。并且,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他们就有可能像手机换代一样,对自己的孩子设备升级。

有些神学背景或宗教观念的研究者,甚至会将自然与神的观念联系在一起,来强调自然本身的神圣性。因为,一方面,这仍有可能侵害人的尊严这个基本价值,因为这种改进方式将会在被改进者(或其父母)未表示同意的基础上展开。[33]正是由于存在这两个担心,就不难理解人们为什么会对政府主导产生反感,因为在现实的世界中,政府打着各种美好理想的旗号来压制个性化的做法,往往最终堕落为一场社会清除的运动。通用性改进在道德上的含义是:由于这种改进是关于一般性能力的改进,因此改进者(无论是父母还是政府)对于婴儿未来可能选择的生活计划,实际上表达了中立性的态度,从而将未来生活的选择权交还给被改进者,因此这不再是一种定制性的做法。

与此同时,父母也不再负担对未获得改进的子女的额外责任,因为即使父母未做出如此的选择,但这并没有使得子女处于社会结构中的不利位置,以至于影响到了他们对自己生活计划上的选择和落实。同时也可以理解人类改进为什么会被联想为一种全新形式的(新的)优生学,因为它们拥有同样的目的和组织形式。

人类改进的支持者由这个例子得出的结论,并不是在主张治疗和改进之间根本没有区别,而是说即使承认存在这类区别,但它并没有达到绝对或性质的程度,以至于认为治疗和改进之间是相互排斥的,[15]从而能够捍卫允许治疗、但不允许改进的结论。因此,能够满足通用性要求的改进,[24]只能是身心两方面的一般性能力,只有它才是实现被改进者自己认同的生活计划的必要条件。

其中的关键之处在于,如果坚持治疗和改进的两分,那么争议将主要发生在改进的领域,而不是治疗的领域。他认为,由于被改进者所获得的改进,会影响到他对于未来生活的想象和落实,因此改进者(设计者)就会与被改进者一道,成为被改进者生活史的共同作者,从而不但侵入到他的自主决定当中,而且也破坏了个人自我责任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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